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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店商互联(盐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宁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T23J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3民初2434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1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货物承运合作协议》;二、被告店商互联(盐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盐城泰来物流有限公司品牌使用费30000元、加盟保证金250000元及利息(按280000元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不超出年利率6%为限);三、被告店商互联(盐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盐城泰来物流有限公司租金损失、广告费损失合计19942.58元。5四、驳回原告盐城泰来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0元,由被告店商互联(盐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35694968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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