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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恒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90077****49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901民初673号
    案号 (2020)云2901执21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明昆衡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汝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该款从2017年10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1%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昆明昆衡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汝忠支付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100万元的从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昆明市纸箱厂、昆明民族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蒋新艺、蒋莹、高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杨汝忠对被告昆明昆衡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昆明市纸箱厂、昆明民族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蒋新艺、蒋莹、吴洁、高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昆明昆衡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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