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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6874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901民初2950号
    案号 (2017)云2901执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8
    发布日期 2019-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理市军雄大理石材厂、赵先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凌爱民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10元,由被告大理市军雄大理石材厂、赵先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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