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滨工处〔2017〕1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发送用于推广乘车优惠活动的短信息,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将其认定为广告。虽然当事人在《软件使用协议及隐私政策》内提供了退订短信息的方式,但该退订方式不符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1号)》第二十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受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的要求,也不能保证用户可以方便地拒绝继续接收短信息,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之规定,构成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方式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03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3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汀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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