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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公(消)行罚决字〔2019〕00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象山新港服饰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西谷路305号的象山新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骞)个别防火门损坏,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象山新港服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4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8
    决定机关 象山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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