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富城法罚字[2016]第410073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富阳市富春街道巨利村经济合作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富阳市富春街道巨利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10月在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585号开始建设巨利文体中心,并于2015年1月建设完工,目前尚未投入使用,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16年06月27日10时10分,通过当事人投案自首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万零陆佰捌拾元整(¥30068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02 |
决定机关 | 富阳市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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