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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房)食药监食罚〔2017〕140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8日开始销售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鲍鱼味鱼片。该食品类别标有“速冻调整品、肉糜类制品、熟制品,本产品冻结前经加热至熟,非即食”字样,产品标准号为SB/T10379。在SB/T1037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速冻调制食品》执行标准中所列的食品分类。均不包含在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诱惑红及其铝色淀”许可添加的食品名称中,该食品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超范围使用诱惑红。2016年11月8日开始,当事人以每公斤19.2元的价格共购进添加了诱惑红鲍鱼味鱼片40公斤。至2016年12月20日以每公斤27.6元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1104元,违法所得110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104元;3、并处罚款6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2
    决定机关 房山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