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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华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704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商初字第01534号
    案号 (2018)苏0303执恢2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9-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15年9月30日,被告徐州市华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利息176932.5元,被告徐州市华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前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利息176932.5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此后利息按照(2015)年(云办)字0055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徐州市华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第一项借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对被告徐州市华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证号为:苏C33508、苏C33071、苏C33893、苏C28739),被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证号为:苏CN2523、苏CN3361、苏CN3263、苏CN3362),被告江苏润泽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小康人家3期,1#、2#、3#、4#商业1#-15-103房地产[证号为:所有权证号166311、徐土国用(2009)第31098号,房屋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徐房他项泉山字第210980、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徐土他项(2015)第00005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徐州德客乐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董现君对被告徐州市华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36865元,减半收取为68432.5元,由六被告连带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5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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