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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215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民终11106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3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粤1972民初2041号:一、限被告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偿还垫付款本金14486799.63元;二、限被告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支付利息(以14486799.63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判项一、二所列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以3000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刘立荣对判项一、二所列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以420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罗锦平对判项一、二所列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以500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764元,由被告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刘立荣、罗锦平共同负担。(2018)粤19民终11106号: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及诉讼费负担决定。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对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保证债权是本金14486799.63元及利息,利息以14486799.63为本金,从2018年1月2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止。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该范围内就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手向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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