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立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4****215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深仲裁字第220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16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04 |
发布日期 | 2018-10-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53,076,199.83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5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3,076,199.83元(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1月21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10日,之后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本息还清之日); 二、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1,016,225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49,675,000元、利息人民币1,341,225元(利息自2018年4月18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至本息还清之日; 三、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五被申请人承担;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548,835元,由五被申请人承担并由五被申请人于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576,380元,退回申请人人民币27,545元。 五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