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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国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6333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一法道民二初字第124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恢17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30
    发布日期 2018-0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763元。 二、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违约金(以181940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1日起;以66823元为本金,从2013年9月1日起;上述违约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前清偿前述债务,则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171元(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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