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国铭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66333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道民二初字第200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恢17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30 |
发布日期 | 2018-02-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州虎辉照明配件有限公司货款88650元未付。 二、原、被告双方同意,上述款项由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分九期向原告广州虎辉照明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即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每月30日前支付货款10000元,于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货款10000元,于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每月30日前支付货款1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8650元。支付方式如下: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原告广州虎辉照明配件有限公司指定的如下账户(账户名:广州虎辉照明配件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花都建设北路支行;账号:630160920302)。原、被告双方基于本案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 三、原告广州虎辉照明配件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同意,本案诉讼费1356.5元,由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至原告广州虎辉照明配件有限公司上述指定账户。 五、若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照以上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广州虎辉照明配件有限公司即可申请法院执行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届时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届时尚未清偿的全部款项为本金,从申请执行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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