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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卫医罚〔202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衢州芘丽芙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于2020年12月8日,1,三楼手术室的无菌室内有一个无菌包包布破损,2,发现1张《鼻部整形手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受术者签名王某,2020年12月6日,手术医生签字为空白。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处罚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分行,地址:衢州市区上街66号,帐号:1209200011200100240,户名: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2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8
    决定机关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徐明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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