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衢柯卫传罚〔2019〕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衢州芘丽芙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柯卫传罚〔2019〕32号案件名称:衢州芘丽芙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衢州芘丽芙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8日当事人口腔科压力蒸汽灭菌器完成的灭菌周期中温度121℃及以上(含121℃)未持续15分钟,温度132℃及以上(含132℃)未持续4分钟,温度134℃及以上(含134℃)未持续3分钟。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处罚依据: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年12月3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30 |
决定机关 |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郑军龙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