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衢柯卫传罚〔2019〕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衢州芘丽芙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后的一次性麻醉螺纹管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柯卫传罚〔2019〕11号案件名称:衢州芘丽芙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后的一次性麻醉螺纹管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衢州芘丽芙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违法事实:1、2019年7月22日,当事人使用后的一次性麻醉螺纹管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2、当事人未在一只灭菌包外标注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及高压蒸汽灭菌锅未每周一次开展生物监测;3、当事人三楼住院部治疗室内小推车上使用后的安瓿瓶、一次性口罩未按照类别放置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年9月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02 |
决定机关 |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郑军龙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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