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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03MA****Q0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803民初984号
    案号 (2021)赣0803执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永丰县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200000元; 2、被告陈小平对被告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永丰县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两项合计5960元,由被告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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