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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03MA****Q0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28213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59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经营租赁)V1.0》(合同编号C0N1810190021)于2020年4月17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6台车辆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1580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3台车辆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以3216.67元/台/月的标准,计算3台车,从2019年5月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895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返还3台车辆(车架号:LMWFR1G55J1008256、发动机号H021747、数量1台;车架号:LMGAA1C59J1346729、发动机号:F536704、数量1台;车架号:LMGAC1388J1407606、发动机号:F506222、数量1台);六、驳回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54元、财产保全费3426元(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均已缴纳,由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由吉安鑫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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