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瑞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50068****424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3661号 |
案号 | (2019)赣0502执34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19-08-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瑞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万元、支付2019年4月1日之前的利息97,486.26元,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等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新余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龚春华、张根英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在1100万元最高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春梅、高红心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对被告张春梅、高红心所有的位于新余赣新中路40号3栋2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A2区改字第080914号,土地所有权证号:余国用房改(2001)字第03964号)、位于新余市渝水区北湖东路198号暨阳玫瑰城23栋2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北字第S0240062号,土地所有权证号:余国用(2009)字第0936号)房产在最高担保金额82.74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83元,由被告新余市瑞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春梅、高红心、龚春华、张根英连带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