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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瑞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春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920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7821号
    案号 (2019)赣0502执17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19-08-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新余市瑞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红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市仙来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956406.87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4日止),共计2456406.87元,并以15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6元,由被告新余市瑞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红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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