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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4009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403民初2984号
    案号 (2019)冀0403执18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20-06-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邯郸市中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共计19856414.01元(9921414.01元+9935000元),并自垫款发生之日2016年4月14日起至垫款9921414.01元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垫款99350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孟献忠、刘彦芬、孟强、唐梨对上述垫付款项19856414.01元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管理人(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对被告邯郸市中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欠负原告的款项19856414.01元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被告邯郸市中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孟献忠、刘彦芬、孟强、唐梨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38.48元,反诉费40元,公告费1020元,合计:141998.48元,由上列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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