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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77****999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民初123号
    案号 (2019)冀0404执7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垫付票款3000万元及逾期罚息(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1500万元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500万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张秀珍、刘建华分别在各自最高担保额12,0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垫付票款3000万元及逾期滞纳金(按《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其中:1500万元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500万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与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上述偿付义务,则相应减少另一方的偿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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