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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国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778****51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05民初5503号
    案号 (2018)冀0105执15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2
    发布日期 2018-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郝俊娥借款5万元及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利息12346元,以及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9元,减半收取679.5元,由被告石家庄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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