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埃圣玛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78****865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4087号 |
案号 | (2019)苏0591执15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日期 | 2019-06-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埃圣玛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裕景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62606.33元及代理费279999.91元、利息83760.66元;二、被告上海埃圣玛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裕景泰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5年9月25日起算,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为1518180.3元;自2017年1月24日起,以3062606.3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246元,由被告负担48642元,原告负担9604元,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付部分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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