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绿能物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朱洪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90058****132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民初5307号 |
| 案号 | (2018)豫01执14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 发布日期 | 2018-12-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94500元、罚息355250元(利息594500元、罚息355250元计至2017年12月11日,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河南绿能高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绿能物流有限公司、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绿能高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绿能物流有限公司、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2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7235元,由被告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绿能高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绿能物流有限公司、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送达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缴款凭证交本院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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