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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长乐市新联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18215****330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182民初620号
    案号 (2021)闽0112执恢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305361.09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月30日罚息270678.8元,复利10109.56元,之后罚息、复利按案涉闽交银长乐鼎诚授信2015第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续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月30日罚息53921.88元,复利69.81元,之后罚息、复利按案涉闽交银鼎诚LD20160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续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46台纺织机器设备[30台细纱机DTM129-516S(设备编号112237-112247、112266-112269、101216、101220、101396-101398、104265-104274,发票号码00294773-00294776、00312678、00312679)、2台电脑粗纱机XK1492(设备编号:32、33,发票号码10044814-10044819)、8台细纱机DTM139-1008S(设备编号112012-112017、112019、112021,发票号码04161633-04161636)、1台电脑粗纱机XK1492(设备编号13034、发票号码20312048-20312050)、1台电脑粗纱机XK1492(设备编号13035、发票号码32531718-32531720)、2台高速自动络筒机村田NO.21C-S(设备编号10SX442030-001、10SX442030-002,发票号码00343049、3501201110****2515)、2台高速自动络筒机村田NO.21C-S(设备编号11SX280440-002、11SX280440-003,发票号码09973257、350120111011017381)]所得价款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1401628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陈顺魁、陈敏敏、福建省长乐市新联纺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14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44台纺织机器设备[30台细纱机DTM129-516S(设备编号112237-112247、112266-112269、101216、101220、101396-101398、104265-104274,发票号码00294773-00294776、00312678、00312679)、2台电脑粗纱机XK1492(设备编号:32、33,发票号码10044814-10044819)、8台细纱机DTM139-1008S(设备编号112012-112017、112019、112021,发票号码04161633-04161636)、1台电脑粗纱机XK1492(设备编号13034、发票号码20312048-20312050)、1台电脑粗纱机XK1492(设备编号13035、发票号码32531718-32531720)、2台高速自动络筒机村田NO.21C-S(设备编号11SX280440-002、11SX280440-003,海关编号350120111011017381)] 所得价款扣除该44台纺织机器设备在本判决第三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部分后优先受偿; 六、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陈顺魁提供的位于长乐市吴航街道资圣路50号3幢102单元及6号杂物间的房产[不动产登记号:闽(2016)长乐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383号]所得价款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983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陈顺魁、陈敏敏、福建省长乐市新联纺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陈顺魁、陈敏敏、福建省长乐市新联纺织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第四项、第七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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