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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恒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春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3920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3民初8310号
    案号 (2018)苏0583执4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8-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山恒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8150元,分别于2017年7月19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00元、2017年8月19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00元、2017年9月19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00元、2017年10月19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795元、2017年11月19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795元、2017年12月19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795元、2018年1月19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795元、2018年2月19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795元、2018年3月19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795元、2018年4月19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795元、2018年5月19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795元、2018年6月19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790元,如被告任何一期不能按期足额付款,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原被告就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2317元,由被告昆山恒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于2018年6月19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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