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高新(滨)市管市监罚处〔2020〕23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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