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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高新(滨)市管市监罚处〔2020〕23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9
    决定机关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