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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孟津县化肥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2217****075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322民初1509号
    案号 (2020)豫0322执15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津县化肥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合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1920元及其利息(从2019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合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孟津县化肥厂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限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移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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