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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孟津县化肥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2217****075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3民终1997号
    案号 (2020)豫0322执1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孟津县化肥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浩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节能费297845.14元; 四、驳回浙江浩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90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2260元,合计23150元,由浙江浩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50元,由孟津县化肥厂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二审受理费15890元,浙江浩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90元,由孟津县化肥厂有限公司负担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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