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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孟津县化肥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2217****07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洛仲字第267号
    案号 (2020)豫03执2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8-27
    已履行 10万
    未履行 120万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河南德吉普若泰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津县化肥厂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及于2015年4月4日签订的《附加合同及测试协议》; (二)被申请人孟津县化肥厂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曰内支付申请人河南德吉普若泰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节电费用1156000元; (三)被申请人孟津县化肥厂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曰向申请人河南德吉普若泰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6800元(违约金计算方式=(申请人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巳分享的款额)*30%; (四)对申请人河南德吉普若泰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五)本案仲裁费25363元,由被申请人孟津县化肥厂有限公司承担。该仲裁费申请人河南德吉普若泰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申请人孟津县化肥厂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用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河南德吉普若泰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孟津县化肥厂有限公司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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