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综执罚字〔2020〕第22020120072300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涉嫌非法张贴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桐综执罚字〔2020〕第2202012007230014号当事人姓名: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于2020年07月13日10时10分在在桐庐县城迎春路***号店招名为“中国移动晶杰手机卖场”的经营场所的门柱上张贴白底蓝字广告纸3张,内容为“考生凭证购机优惠4000元”,经测量,每张广告纸面积均为1平方米(长2米,宽0.5米)。2020年7月13日16时00分,经队员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将非法张贴的广告清除干净。当事人非法张贴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和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张贴的行为。当事人非法张贴的行为影响了城市市容,故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清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及杭州市城管局下发的《关于部分违法事项实施从重处罚通知》、《集中攻坚行动从重处罚违法事项及标准》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账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3 |
决定机关 | 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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