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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MA****NBX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24民初1807号
    案号 (2020)川0124执2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2871元;二、被告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工程款113817.9元,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3月1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质保金19053.1元,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24元、保全费1420元及保全保险费1500元,合计6644元,由被告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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