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开市监罚字﹝2020﹞3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持续时间较短,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三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8 |
决定机关 |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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