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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彩悦都荟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7****85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12921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218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5-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7631944】。 二审判决: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6民初279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6民初279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6民初279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彩悦都荟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1530686.27元; 四、驳回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488元(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彩悦都荟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8576元,由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12元。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8576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深圳市彩悦都荟娱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76元,拒不缴纳的,由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53元(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7元,由深圳市彩悦都荟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8576元。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857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深圳市彩悦都荟娱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7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一审判决:一、原告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深圳市彩悦都荟娱乐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114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彩悦都荟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1454035.1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8元,由被告深圳市彩悦都荟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6421元,由原告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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