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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索列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9****14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3484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17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2
    发布日期 2018-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索列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借款本金297万元、利息57300.13元、罚息164722.86元、复利3857.13元(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以及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本金29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并对借款期间内应付未付利息57300.13元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二、被告吴江市索列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63917元;三、被告吴江市逸超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沈杨纺织厂、徐东良、金月萍、沈雪根、杨玉芬、吴志良对被告吴江市索列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39元,由被告吴江市索列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吴江市逸超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沈杨纺织厂、徐东良、金月萍、沈雪根、杨玉芬、吴志良共同良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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