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罚字〔2021〕16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农夫山泉100%NFC橙汁4瓶;3、罚款51000.00元。(罚没总计5107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26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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