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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扈明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6394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191民初145号
    案号 (2016)鲁1191执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8
    发布日期 2016-11-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普华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信用证垫付款本金579319.78美元及利息(利息部分按本金579319.78美元,自2015年9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7.2%计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垫付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普华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山东普华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日照海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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