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扈明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06394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一初字第2008号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025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0-27 |
发布日期 | 2016-10-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扈彦五共欠原告单宝凤借款本金人民币488.5万元,自2015年10月起被告扈彦五于每月的26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直至本金还清为止。被告扈彦五偿还本金的同时支付原告单宝凤借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实际发生额予以计算。如被告扈彦五每一期逾期不付或未足额付清,原告单宝凤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告山东普华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扈彦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普华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扈彦五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45880元,减半收取229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2000元,均由被告扈彦五、山东普华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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