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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义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5724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5民初697号
    案号 (2018)苏0105执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18-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质保金4622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30元,保全费3025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2155元,由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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