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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义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5724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0民终167号
    案号 (2017)皖1002执8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3
    发布日期 2018-08-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国华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1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周国华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1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周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维持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周国华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1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撤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于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国华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以62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1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周国华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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