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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阳城)工商质监芹罚字[2018]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容器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6
    决定机关 晋城市阳城县质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