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市奇妙多电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锦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4720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501号 |
案号 | (2016)粤0703执12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9 |
发布日期 | 2017-03-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奇妙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奇妙多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华腾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加工费183533.43元和违约金(违约金共三笔,第一笔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第二笔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第三笔以83533.43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广东顺德奇妙多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华腾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613.43元。 三、驳回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华腾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443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奇妙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奇妙多电气有限公司、中山市奇妙多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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