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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晓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68113-5
    执行依据文号 昆劳人仲案字(2017)第5124号
    案号 (2017)苏0583执65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日期 2017-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邹琴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期间工资35000元;姚征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28日期间工资57216元;赵静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工资31112元;赵枫莹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工资71500元;钱斌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3月26日期间工资22000元;巩富鹏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130000元;张莉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工资50500元;袁娟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工资77043元;黄春芳20is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工资63500元;蔡增剑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工资65000元;兰欣然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工资73500元。合计676371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为申请人补缴:赵枫莹2016年7月社会保险;巩富鹏、张莉、袁娟、黄春芳、蔡增剑、兰欣然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社会保险。以上均按基数1820元/月执行。个人部分由被申请人代扣代缴。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姚征38400元、邹琴23800元、张莉16397元、黄春芳26880元、兰欣然26250元、袁娟59170元、巩富鹏24000元、蔡增剑28000元。合计242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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