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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55****135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3民初14775号
    案号 (2021)苏0583执84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史建新借款本金9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24%计算;以9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徐文华、王晓清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9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江苏图骥网络数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910000元、利息(以9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江苏图骥网络数据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8元,减半收取1093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34元,由被告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徐文华、王晓清、江苏图骥网络数据有限公司负担15934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934元,本院予以退还,四被告应当负担的15934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8369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支付的公告费690元,由三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10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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