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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昶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3457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11民初406号
    案号 (2017)苏1111执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8
    发布日期 2017-07-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浩杰、赵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倪峰借款300万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6年6月30日,利息80万元,此后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唐俊飞、王腊宝、江苏恒昶欣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陆浩杰、赵燕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36400元由被告陆浩杰、赵燕、唐俊飞、王腊宝、江苏恒昶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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