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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物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飞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0091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3民初00151号
    案号 (2017)沪0113执3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1
    发布日期 2017-09-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王力强与被告上海物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签订的《扫位独家区域合作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于2016年11月14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物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力强“扫位平台”使用费12万元及履约保证金18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诉讼费合计7,820元(原告王力强已预缴4,920元),由被告上海物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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