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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鸿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355****03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3民初7654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5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鸿德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轩天实业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46545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65458.2元为基数,按0.05%/日自2018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5(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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