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313419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5民初3220号 |
案号 | (2020)沪0115执230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43,178,345元;二、被告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178,34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陈荣对被告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295,35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1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76,184元,由被告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陈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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