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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鲁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7673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雁江民初字第461号
    案号 (2015)雁江执字第006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资阳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1
    发布日期 2016-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李伟办理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滨江路南段东林小区4(F)1-4、4(F)1-5、4(F)1-6营业房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伟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已付房款总额738,69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自2013年1月8日起到2014年12月13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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