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富人社监罚字[2019]0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富阳盛彤快件服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案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以及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杭人社发[2017]16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违法延长劳动者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高于30%的或者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按照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罚款”的标准,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按每人300元标准,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元整(¥39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3 |
决定机关 | 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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